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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市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0-10-11 16:20

淄人社发[2010]21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组织人事部,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属高校,各大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制度,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发[2010]48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评审工作机制,严格评审范围

1、根据工作需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继续授权我市组建卫生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我市所属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的评审工作。

2、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调整组建我市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中、初级评审委员会。

根据我市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评审工作需要,调整组建淄博市2010年度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附件1)。各受委托承担中级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对市直部门负责组建的初级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调整(附件2)。各区县、市直部门所组建的初级评审委员会,必须在评审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评审工作方案和初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后方可召开评委会,否则,对该初级评委会的评审结果不予验收认可。

3、各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系列(专业)范围和授权评审的要求组织评审,不得超越权限跨系列(专业)受理申报材料和进行评审。全国已实施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的系列(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系列(专业)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

4、凡在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农民,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公务员及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严格标准条件,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

5、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标准条件。要认真贯彻公开、公正和综合评价的原则,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坚持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推荐和评审的主要依据,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转化生产力的能力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注重向基层、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和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申报和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必须符合《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申报和评审。申报晋升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仍按照《淄博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执行,切实保证申报质量。

6、严格执行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标准条件。对符合《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鲁人发[2005]15号)或《淄博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破格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由各相应高、中评委办事机构组织业务测试后,提交评委会单独评审。卫生副高级破格申报人数不得超过所在单位申报人员总数的10%。

7、认真执行《关于2010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使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2010]99号)和《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等职称外语政策规定。符合免于职称外语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免于职称外语考试审核表》;符合放宽外语成绩要求的,须提供职称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放宽外语成绩审核表》。

根据《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规定,从事理工、卫生类专业技术工作,职称外语考试选择英语的,应分别提供符合要求的理工、卫生类职称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

8、认真执行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规定。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须取得规定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应考科目(模块)合格证。符合《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9号)、《关于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鲁人发[2006]7号)中暂不参加考试、免考部分部分科目(模块)或免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的,应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通知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须提供原件。如原件丢失,按隶属关系提出申请,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补发证书或开具证明。符合职称外语免于考试、成绩放宽要求的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免于考试、暂不参加考试、免考部分科目(模块)的,须填写审核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核签章,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职称外语放宽成绩审核表当年有效,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等其他审核表3年有效。

9、中央驻鲁、省属驻淄单位委托我市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应符合我市的有关规定。

三、根据岗位特点和要求,认真做好申报推荐工作

10、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申报推荐办法,单位组织推荐时,要成立7人以上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组成的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名单。单位根据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提出的推荐名单,研究确定推荐人选,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推荐上报。

11、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系列(专业)相一致,本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推荐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事业单位要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数量,根据岗位专业特点和要求组织申报推荐。事业单位中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15%的和尚未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除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个别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外,不再推荐申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管理岗位上工作,因工作需要确需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兼职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须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发[2008]203号)规定,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后推荐申报。

12、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13、非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交流或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或者事业单位中由管理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须在本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14、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按要求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和能够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成果或受奖项目。其中,填报的科研成果及获奖项目不超过3项,论文(著作、作品等)不超过3件。

实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填写《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时,应在“任现职后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或个人总结)”栏的最后填写如下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本人不填写承诺语的不予受理。

15、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要加强对申报推荐材料的审核把关。重点审核申报人员的工作业绩、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聘用年限、学历、科研成果、论文、著作、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证书等内容是否真是准确。对审核情况填写明确意见,并按要求签名、盖章。其中,所在单位须在《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及《评审简表》的单位意见栏填写:“本单位已对提供的申报材料逐一审核,真实准确,同意推荐。”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否则,不予受理。

16、推荐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材料,由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审核后集中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经审查合格后,申报高级的材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省各高级评审委员会;市属职业学院和省市共管以市为主的高等院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呈报;申报中级的材料,转送市各中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17、继续推行网络化申报和评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仍使用2004年统一规范、2009年上网发布的表格(样式见http://www.sdrs.gov.cn的 “职称评审”栏)。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材料的报送、受理仍严格按《关于报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有关问题的说明》(鲁人职[2004]6号)规定办理,不得随意增加、减少、修改表格和材料样式。各区县、各部门组织申报时,要提前做好人数统计,及时申请相应的序列号,并配合做好相关的培训、推行及指导工作。中级和卫生副高级职称申报,继续使用《淄博市职称评审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和评审。

四、严格评审组织程序,认真组织评委会评审

18、严格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及有关规定调整组建各级评审委员会,各中级评委会办事机构于评审会议召开前10日,提出拟推荐参加评委会的执行委员侯选名单,填写《淄博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备选人员情况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19、各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规定的程序,认真组织评审。

20、严格执行异议期公示制度。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将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异议期公示通知及时通知呈报部门,逐级反馈到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并同时在办事机构所在部门(单位)的信息网上进行公示。省高级评委会评审通过名单,按高评委办事机构通知,由主管部门反馈到原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由其主管部门形成异议期报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于中级评委会评审通过名单,由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通知呈报部门逐级反馈到原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由其呈报部门形成异议期报告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再由评委会办事机构汇总异议期公示情况,连同评委会纪要、评委会投票结果(含得票数)和评委会工作报告一并及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1、对评审结果的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评审委员会经呈报部门、单位主管部门反馈到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进行具体核实,单位主管部门及呈报部门要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明确意见后,及时上报评委会办事机构。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22、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评审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有序进行。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各评审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核准的评审工作方案,按照统一的部署要求组织申报推荐和评审,不得另行制定标准条件和评审程序。

23、建立职称评审违纪违规信息档案。对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中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的人员全部纳入违纪违规信息档案,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等各类违纪违规信息统一管理使用。

24、认真及时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信访事项。各级、各部门及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按照《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等要求,对信访事项逐级调查核实,提出明确意见,由调查人、有关单位负责人签名后,将《山东省职称信访举报事项调查核实情况表》及有关核实材料上报。

25、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加大对违纪人员的处罚力度。按照省纪检委、省监察厅、省人事厅《关于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的通知》(鲁人职[1997]23号)要求,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程序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人员、直接责任人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责任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和《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鲁人职〔1994〕9号)严肃查处。

26、评审工作结束后,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各中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进行认真总结,并对下年度如何改进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材料后,于2011年1月15日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对各中级评审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总结经验,完善制度,不断提高评审质量。

六、今年评审工作中需注意的几个具体问题

27、继续教育问题。认真执行《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任现职以来继续教育学分每年不低于20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分每年不低于25分),以本年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书为准。

28、中级和卫生副高级评审前专业测评问题。今年继续进行评审前专业测评。内容包括本专业基础知识、业务理论、实践经验等内容,并根据专业、系列不同有所侧重。

29、申报材料审核问题。今年对高、中级职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仍不反馈审核结果,视审核情况直接呈报省高级评委会或转送市中级评委会。对审核不合格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材料,中途一律不退,待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一并清退。各区县、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标准条件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30、材料申报、评审时间安排如下: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截止时间为:2010年10月20日前;申报初级、中级和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截止时间为:2010年10月30日前。中小学教师、中专教师中、高级申报材料报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电话:3182501);其它中、高级申报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电话:2791851);初级申报材料直接报各初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中级和卫生副高级评委会评审结束时间为:2010年11月底前。请严格按规定时间上报评审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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