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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2018-08-13 16: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标活动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及有关情况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活动。

第三条 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招标工程的评标活动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进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交易中心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招标人应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确定具体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评标标准和方法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更改应当遵守相关法规规定,否则,更改无效。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否则,评标无效。

评标定标工作最迟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前30个工作日完成。

第七条 评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建评标委员会;

(二)评标准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做出清标工作安排,对暗标进行编号;

(三)采用资格后审的,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四)清标;

(五)初步评审;

(六)详细评审;

(七)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八)评标委员会解散。

第二章 评标准备

第八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应设立招标控制价。有关招标控制价的规定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暂行规定》(鲁建发[2006]25号)。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最迟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发布后10日,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调整招标控制价,并在投标截止日15天前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依法由招标人组建。依法应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所需评标专家,应当从“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无符合条件人选的,从“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同一评标委员会中,通过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2人。国有投资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全部从《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和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其工程造价专家不少于评委总数的五分之二;采用非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评标的,评标委员会中应具有工程造价专家。

第十条 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得参加之后的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 清标是指通过核对、比较、筛选等方法,对投标文件的基础性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仅对各投标文件的商务标做出客观性比较,不能改变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清标的内容包括:投标文件中对招标文件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报价过高过低的项目、不平衡报价,以及清单报价中不得更改的内容等。

清标一般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也可以由招标人组织成立的清标小组完成,清标小组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清标报告应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可。

清标工作结束后应形成书面的清标情况报告,清标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投标报价进行换算的依据和换算结果;

(二)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和修正结果;

(三)列出投标报价过高或者过低的清单项目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量、工程内容;

(四)列出投标报价中错报漏报项目;

(五)列出不平衡报价项目;

(六)清标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清标情况报告未经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确认,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三章 初步评审

第十二条 初步评审的内容包括:对投标文件的响应性评审,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评标标准和方法的需要为详细评审作必要的数据准备,确定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名单。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清标报告按照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一)确认清标报告;

(二)列出投标文件在实质响应性和技术方法、措施、标准等方面存在的全部偏差,确认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进行实质响应性评审,确定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的方法和标准;

(三)就计算错误的修正、细微偏差的补正及投标文件中其他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向投标人提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要求,并分析和确认投标人所作的书面答复;

(四)汇总初步评审结果,确定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名单;

(五)按照投标总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排序。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鉴定,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认定重大偏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未界定为重大偏差的,应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补正。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应作废标处理: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字)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签字);

(三)投标文件中拟派项目班子主要成员(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现场经理等)与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拟派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不符,且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获得招标人书面同意的;

(四)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造成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导致无法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评审的;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同一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个有效;

(六)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七)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八)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协议或联合体协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九)纳入投标价格中的暂定金额、以项为单位设立的暂估价、预备费、材料购置费等非竞争性费用金额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

(十)规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未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取的;

(十一)技术部分之“暗标”部分,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暗标”编制要求的;

(十二)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在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二)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并修改合价;若单价有明显小数点错位,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应经投标人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所作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在详细评审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量化标准做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评审或否决其投标。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且三分之二多数认定后,视为串通投标,作废标处理,并提请项目所在地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异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的;

(八)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九)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十)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前款所述情形的,可直接认定投标人的围标串标行为,并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认定,出现认定异议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表决。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企业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除法律、法规、规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及招标文件明文规定的无效标、废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

第十八条 经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合格、被否决、认定为废标的投标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第四章 详细评审——综合评估法

第十九条 综合评估法,是指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综合评估法一般适用于技术复杂或者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第二十条 评标应当遵循先评技术标,后评商务标的程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规定进行量化赋分,排出名次。

第一节 技术标评审

第二十一条  技术标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技术方案

(一)综合说明,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二)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降低工程造价的主要措施;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

(三)工程投入的主要物资和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

(四)劳动力安排计划;

(五)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六)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

(七)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八)其他技术要求。

二、项目管理班子配备

三、企业业绩、信誉和获奖

第二十二条 施工技术方案评审方法分为合格制法和打分制法。

一般项目的施工技术方案应采用合格制法,特殊项目,技术特别复杂、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打分制法。

合格制法: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施工技术方案进行详细评审,各评委以记名方式投票,审定施工技术方案是否合格。

打分制法: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初审的施工技术方案进行详细评审,各评委根据各自分工按招标文件评分细则要求进行打分并排序。

采用打分制法的,评审采取评委独立打分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评标方法和标准中对投标人社会信誉、奖励、业绩等方面的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置的同类工程施工经验的指标仅限于工程规模、类似的特殊结构形式、类似的特殊施工工艺等方面,且应符合本次工程招标的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要求招标人就同类工程经验设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组织专家论证;

(二)不得设置局限于某一区域施工业绩的要求;

(三)对于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质量奖项的可设置加分,有效期为三年。

对于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得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安全文明示范工地” 奖项的可设置加分,有效期均为三年。

省级是指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立并授权的社会组织所评选的奖项,国家级是指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立并授权的社会组织所评选的奖项。

上述奖项不是投标人承接的工程,不予计分。省级以下奖项也不予计分。

第二十四条(暗标评审)评审采用打分制法的,其技术标中的技术方案实行暗标评审,暗标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评标前,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监管人员监督下将技术标书暗标部分打乱后随机编号,编号标识于技术标书暗标部分封面上;

(二)评委在投标人隐秘的情况下对技术标暗标部分进行评审,按照编号统计分数;

(三)评标完成后,由评委代表和监管人员当场对技术标书暗标部分密封处进行拆封,宣布投标人与对应的编号;

(四)技术标暗标部分评分完成后,总计得分。

第二十五条(技术标评审结果汇总)采用合格制法评审的,评委投合格票数超过三分之二为通过,进入商务标评审,未通过的不得进入商务标评审。

以打分制法评审的,应将各评委打分进行汇总排序。评委为5或7人时,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评委为9人及以上时,去掉二个最高分、二个最低分。

第二节 商务标评审

第二十六条 商务标评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总价;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

(三)措施项目清单计价;

(四)施工管理费率、利润费率、措施费率、总承包服务费率。

(五)人工单价;

(六)计日工单价;

(七)组成综合单价的人工、材料(含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取定;

(八)主要材料清单及报价;

(九)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商务标内容。

第二十七条  商务标评审是对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中的商务部分进行评审,主要评审投标报价的合理性,以及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技术标与商务标评分权重:技术标不高于20%,商务标不低于80%(具体标准执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暂行规定》鲁建发[2006]25号文第25条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清单子项的评审,可由监管机构统一规定或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需评审的子项。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的,所评审的子项不少于全部子项数的60%。

采取随机抽取子项的方式进行评审的,应先由工程造价专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比例随机选取占工程造价权重较大的子项,再由全体评委在监督人员监督下随机抽取评审项进行评审。

第三节 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评标报告中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排序;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三十条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五章 详细评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三十二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在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前提下,评选出投标价最低的投标,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但投标价低于成本的投标应被拒绝。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根据初步评审结果,对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进行详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详细评审分为技术标评审、商务标评审和编报评标报告与推荐中标候选人三个环节。

第三十三条 技术标评审

技术标评审的方法分为合格制法和打分制法。

一般项目的技术标应采用合格制法,特殊项目,技术特别复杂、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打分制法。

合格制法: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技术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各评委以记名方式投票,审定技术标是否合格。

打分制法:评标委员会应采取独立评审打分的方式对通过初审的技术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各评委根据各自分工按招标文件评分细则要求进行打分,其得分达到评标办法中规定技术标合格标准分值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投标文件被评为合格的,进入商务标评审;否则,不得进入商务标评审。

第三十四条 商务标评审

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工程应设定招标控制价。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自身实力、投标的施工方案、现场环境,以及企业定额、市场价格,进行投标报价。

由评标委员会对经初步评审后合格的投标文件做进一步详细评审、比较。详细评审应从最低价评起,直至评出符合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中标候选人为止。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审意见,向招标人递交评标报告。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递交评标报告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六章 计算机辅助评标

第三十七条 积极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评标软件系统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开发、验收和鉴定,其数据接口标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发布。

评标软件系统的开发使用,应符合公正、科学、安全、高效、经济、便捷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评标软件系统由电子招标文件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清标及电子投标文件评审四部分组成。电子招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应通过光盘、网站下载等方式,安全、便捷地提供给招标人、投标人使用。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要求、提交方式、数量等内容,并向所有投标人提供制作电子投标文件的光盘或其他介质的电子招标文件。

(一) 电子标书分为电子招标文件和电子投标文件,过渡阶段可实行电子标书与纸质标书并行双轨制。其中电子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制作,随纸质招标文件发售给各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由投标人制作,与纸质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二)电子标书必须采用具有稳定、安全、保密性能的介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应确保电子标书有效性以及与纸质标书内容的一致性。

(三) 电子投标文件应当在开标会现场当众开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进行数据导入,供评标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作出不予评审的决定:

(一)电子投标文件和纸质投标文件信息不一致的;

(二)一张光盘中存在多个不同电子投标文件的;

(三)电子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制作,或者无法被电子评标系统读取的。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负责电子投标文件的保存,保证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丢失、损坏、修改和泄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评标细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2日起施行。

附:综合评估法评分细则

附件说明:附件内容为推荐的示范样本,各市可遵照本办法,根据不同的工程项目类别、不同规模、不同投资性质等情况制定具体的评分细则。

综合评估法评分细则(打分制法) 

项目

满分

评分标准

总体概述

5

工程整体有深刻认识、表述完整、清晰;措施先进,施工段划分清晰、合理,符合规范要求得0~5分。

施工组织设计

(满分68分)

施工进度计划和进度保证措施

25

(1)所报工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否则投标无效;

(2)网络计划编排合理、可行,关键路线清晰、准确、无错误,得0~15分;

(3)进度保证措施可靠,冬、雨季施工措施具体可行,农忙保勤措施可信、可行得0~5分;

(4)已完工程保护措施是否完善0~5分。

劳动力、材料、机械设备投入计划及保证措施

5

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相呼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投入计划合理准确得0~5分。

施工总平面图

5

总平面图内容齐全、有针对性、合理、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满足施工需要得0~5分。

针对项目实际,对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分析和解决方案

18

(1)对关键技术、工艺有深入表述得0~8分;

(2)对重点、难点解决方案完整、安全、经济、切实可行、措施得力,得0~10分。

安全文明施工

5

针对项目实际情况,采用规范正确,有具体完整的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措施齐全、预案可行(防洪、防火、防触电、防坠落、防倒塌等)得0~5分。

质量保证

10

(1)所报质量等级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否则投标无效;

(2)有完整的质量体系,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有先进、可行、具体保证措施得0~5分;

(3)有针对本工程的通病治理措施的得0~5分。

项目机构组成

(满分21分)

项目经理

10

(1)项目经理近三年内具有同类工程业绩的,每1个业绩得1分,最多加3分;

(2)项目经理为国家壹级注册建造师得2分,是高级职称得2分,中级职称得1分,其余不得分;

(3)项目经理承担的工程获得省级优良加1分,有效期三年;获国家级优良加2分,有效期三年,最高加2分;

(4)对于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得省级以上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安全文明示范工地” 奖项的加分,其中:省级最高加0.5分;获国家级最高加1分,有效期均为三年。加分时只针对上述奖项中的一个最高奖项计分。

技术负责人

5

(1)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得2分,中级职称得1分,其余不得分;

(2)近三年曾担任过同类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每一项加1分,最多加3分。

项目部配备

6

(1)项目班子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配备合理,组织机构设置合理科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0~5分;

(2)有资料专管人员,得1分。

企业信誉

及业绩

(满6分)

质量

企业近三年获国家“鲁班奖”(或同等级别质量奖)的加2分,获“泰山杯” (或同等级别奖)的加1分;

同一工程以获最高奖计,不重复计分。

安全

企业近三年承建的建筑工程获省部级及其以上“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奖的,加2分。

业绩

企业近三年具有类似工程业绩的,加2分。

合  计

100

 

(二)商务标评分标准(满分100分)


项目

满分

评分标准

总报价

36

各投标人总报价与评标基准值A值相等的,得基本分36分;高出A值后,每再高于A值1%(商值)时,在基本分基础上减0.4分,减完为止;低于A后,每再低于A值1%(商值)时,在基本分基础上减0.2分,减完为止。(不足1%的按插入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有效数字)。

主要项目

综合单价报价

40

(1)从所有清单项目中由造价专家按1:3(或1:2)的比例随机选取占工程造价权重较大的N个子项的综合单价进行比较;在监督人员监督下,由专家成员随机抽取其中的N/3(或N/2)项作为评分依据,由工作人员现场宣读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工程量等并由专家组成员签字确认。

(2)抽出的每个项目中,各投标人所报单价与评标基准价A值相等时得40/N分,每高出A值1%(商值)减0.1分,减完为止;每低于A值1%(商值)减0.05分,减完为止(不足1%的按插入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有效数字)。

(3)本项得分等于抽出的每个单项综合单价报价得分之和。

措施项目报价

10

各投标人的措施项目报价与评标基准值A值相等的,得基本分10分,每高出A值1%时(商值),在基本分基础上减0.5分,每低于A值1%(商值)在基本分基础上减0.25分,减完为止。(不足1%的按插入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有效数字)。

综合单价合理性分析

1

综合单价组成及分析是否符合清单计价规范,得0-1分。

总包服务费率

2

各投标人的总包服务费报价与评标基准值A值相等的,得基本分2分,每高出A值1%时(差值),在基本分基础上减0.2分,每低于A值1%(差值)在基本分基础上减0.1分,减完为止。(不足1%的按插入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有效数字)。

计日工

1

投标单位所报单价与评标基准值A值相同者得满分;比A值每高1元扣0.2分,扣完为止;比A值每低1元扣0.1分,扣完为止。

人工单价

1

投标单位所报单价与评标基准值A值相同者得满分;比A值每高1元扣0.2分,扣完为止;比A值每低1元扣0.1分,扣完为止。

清单以外项目费率竞报

施工管理费

费率

(满分3分)

建筑企业管理费费率

1

凡所报费率等于评标基准值A值得1分。所报费率每高于A值1%(差值)减0.01分,所报费率每低A值1%(差值)减0.05分,减完为止。

装饰企业管理费费率

1

凡所报费率等于评标基准值A值得1分。所报费率每高于A值10%(差值)减0.1分,所报费率每低于A值10%(差值)减0.05分,减完为止。

安装企业管理费费率

1

凡所报费率等于评标基准值A值1分。所报费率每高于A值5%(差值)减0.1分,所报费率每低于A值5%(差值)减0.05分,减完为止。

利润率费率

(满分3分)

建筑

利润率

1

凡所报利润率等于评标基准值A值得1分。所报利润率每高于A值1%(差值)减0.1分,所报利润率每低于A值1%(差值)减0.05分,减完为止。

装饰

利润率

1

凡所报费率等于评标基准值A值得1分。所报利润率每高于A值10%(差值)减0.1分,所报利润率每低于A值10%(差值)减0.05分,减完为止。

安装

利润率

1

凡所报利润率等于评标基准值A值得1分。所报利润率每高于A值5%(差值)减0.1分,所报利润率每低于A值5%(差值)减0.05分,减完为止。

措施费费率

(满分3分)

建筑

措施费费率

1

凡所报费率等于评标基准值A值得1分。所报费率每高于A值1%(差值)减0.1分,所报费率每低于A值1%(差值)减0.05分,减完为止。

装饰

措施费费率

1

凡所报费率等于评标基准值A值得1分。所报费率每高于A值10%(差值)减0.1分,所报费率每低于A值10%(差值)减0.05分,减完为止。

安装

措施费费率

1

凡所报费率等于评标基准值A值得1分。所报费率每高于A值5%(差值)减0.1分,所报费率每低于A值5%(差值)减0.05分,减完为止。

 

注:

1.评标基准值A的确定:

当投标人N<5家时,则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为A值;

当投标人5≤N<7家时,则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高,一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为A值;

当投标人7≤N<9家时,则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二个最高,一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为A值;

当投标人9≤N<11家时,则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三个最高,二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为A值;

当投标人11≤N<13家时,则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四个最高,三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为A值;(以此类推)

当投标人N≥17家以上时,则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六个最高,五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为A值;

2.业绩证明。提供施工合同原件,或中标通知书(对于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需要提供能够体现所报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担任对应职务负责完成的项目的施工合同,合同中未载明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不予计分),一级建造师证及职称证、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与评分相关的获奖证书,供招标人进行核验原件,再由专家确认计分。

3、近三年是指从开标时间上溯三年内。

4、类似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做详细注明。

5、项目经理与企业所报质量、安全、业绩重复的,只计项目经理得分。

6、所有证件必须为原件,真实,有效,证书应明确颁发日期,合同应明确签订日期,否则不得分。

7、技术标与商务标权重,应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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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7-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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