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鲁财库〔2006〕6号
各市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2005〕31号)和《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06〕13号)要求,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规程》(附件1)和《山东省境内申请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固定营业场所审核表》(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山东省境内申请甲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机构,要按财政部申请甲级资格的程序办理,并先向省财政厅填报《山东省境内申请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固定营业场所审核表》,报送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营业场所外部内部实景照片。
二、驻济的甲级资格申请机构,由省财政厅对其固定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核实;驻济以外的申请机构,由所在地的市级财政部门进行实地检查、核实,并由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负责人在审核表备注栏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省财政厅。
三、山东省境内申请乙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自2006年4月1日起须按《山东省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规程》办理,原《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审批流程》同时废止。
四、根据原《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审批流程》取得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代理机构,无论资格证书是否到期,其有效期一律截止到2006年5月31日。需继续代理政府采购项目者,须按有关规定,重新申办资格认定,否则属于无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不得代理政府采购项目。
五、申请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请登陆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www.ccgp-shandong.gov.cn)下载相关电子表格,申请书和申请材料统一使用A4纸和已预设的字体打印,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报送至省财政厅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地址:济南市济大路3号,邮编250002,电话:0531-82669970)。申请时间以收到书面材料时间为准。
六、凡于2006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提出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请的,请于2006年4月30日前按要求报送申请材料,统一按4月30日为认定受理时间。如有不明事宜请咨询山东省财政厅国库处,联系电话:0531-82669590,0531-82669931(传真)。
七、各市财政部门协助省财政厅负责对驻济以外申请乙级资格的机构是否具有固定营业场所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八、各市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情况的监管。未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一律不得代理政府采购项目。
附件:1、山东省财政厅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规程
2、山东省境内申请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固定营业场所审核表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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