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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招标方式转公开招标方式——财政部门是否有“逆向”审批权?

2019-11-14 11:11

案情回顾

某采购人办公楼在使用过程中,因工作需要采购智能化布线装修(与建设工程无关)项目,采购预算未达到当地政府采购目录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采购人担心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引起争议,而又对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政策把握不准,遂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财政部门收到采购人关于非公开招标转为公开招标的申请后,批准该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问题引出

那么,财政部门是否有权批准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案例探析

笔者认为,财政部门无权批准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的规定。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进一步指出,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综上,法律法规仅仅规定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此特殊情况是指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因此,财政部门仅有权审批由公开招标方式改为非公开招标方式,且应当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下无权)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并未授权财政部门可以逆向审批采购方式,即财政部门无权把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审批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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